2021年以来,云南省玉溪市保密局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平台监管等多种方式,发现并查处了一批通过微信、OA等平台传输、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保密违纪违法案件,并通过更加广泛精准务实的保密警示教育,营造了强大的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全体市民的保密“两识”,不断夯实全市保密工作基础。本文选取3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愿读者提高保密意识,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切记微信OA很方便,保密红线不要碰。
※ 违规使用微信传输涉密文件
案例1:2022年8月23日,玉溪市某区街道副书记李某要求街道综治中心根据上级印发的涉密工作方案,制定街道相关文件。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朱某到街道综合办领取文件后,交由综治中心人员杨某处理。因为文件内容多,杨某向李某询问是否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扫描修改,经李某同意后,杨某使用个人手机进行拍照,并通过“传图识字”小程序进行扫描识别后在个人使用的非涉密电脑上进行了修改编辑,制作成该街道方案(未标密,引用了区级文件名及文件内容),打印后在街道会议上研究讨论。该街道工作委员会给予杨某政务警告处分决定,同时责令李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式各样的社交媒体应用软件给人们的生活和交流带来极大的便利,以QQ、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通讯工具也成为了机关单位办公常用方式,但切不可图方便而松了保密这根弦。通过网络通讯工具传输信息,表面上是点对点、面对面传输,但所发信息并非直接到达对方,而是要经过众多网络、网络设备、平台服务器中转后才能被对方接收,并且在服务器中留有备份,无论发送或接收方都无法对其进行彻底删除。同时,信息在整个非密网络传输的过程中都存在被窃取、篡改的风险。
启示和建议: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党管保密根本原则,深刻理解、高度认识保密工作对于国家安全和民族复兴的重大意义,严肃认真地做好保密。二要加强对《保密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运用好玉溪市保密教育实训平台组织开展保密轮训,普及保密知识常识,特别要通过以案说法,做好警示教育,确保警钟长鸣。三要加大保密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力度,充分阐释保密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大、个人政治和经济成本高的后果,警示教育机关单位和全体市民,形成不敢泄密、不能泄密、不想泄密的良好保密生态环境。四是健全管理制度,将社交媒体管理纳入机关单位保密管理范围,建立机关单位工作群台账,实行群主负责制,签订保密承诺书,定期开展工作群保密提醒。五是持续深化微信等社交媒体专项整治,定期组织自查,清理QQ、微信等的本地缓存文件,在做到主观不传输不泄密的前提下避免被动接收。
※ 侥幸心理作祟从而知法犯法
案例2:2023年1月8日,玉溪某县委某部常务副部长李某拟对2份涉密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了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情况。因其外出工作,要求办公室主任海某把该涉密材料传送给他。海某当时已经提醒李某,涉密材料不能通过OA系统进行传递。但是李某认为短暂传递一次,事后立即进行撤销,上级部门不会察觉,仍然要求海某进行传递。海某迫于李某压力,将涉密材料在OA上传递给李某,造成泄密。某县纪委县监委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县委某部给予海某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分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知法犯法、明知故犯、贪图方便造成的保密违纪违法案件,充分暴露了基层机关单位中普遍存在的学法知法用法不到位,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不好的问题。少部分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薄,对待保密工作仍然存在轻视、侥幸、无所谓的心理。
启示和建议:一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要认真学习贯彻保密工作责任制,带头发挥“头雁效应”,团结带领所属干部职工贯彻落实《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及保密法规制度,以“事以密成、语以泄败”的态度抓紧抓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绝对安全。二是强化依法治密意识,牢记法大于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遇到领导作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指令,可以先进行提醒,如果无效可以拒绝执行,切不可顺从领导,置法律法规不顾,最终只会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 保密意识不强,案件查处面临更高要求
案例3:2023年4月26日,玉溪市保密局收到上级移交的关于玉溪某单位李某通过微信小程序扫描涉密文件的案件线索。经查,李某的微信小程序“扫描全能王+”好友分享的文档内存有涉密文件的照片3张,该单位的公文交换系统不收发涉密文件,未建立文件收发、传阅相关工作制度,李某表示涉密文件来源及事情经过已记不清。该案已移交上级进行查处。
案例分析:该案既有一般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用微信传输、储存涉密文件的共性特点,又有以下2个显著特征。一是失泄密的原始电子证据在核查取证中存在被破坏的风险。与其它智能设备的任何信息交互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泄密设备的原始环境,例如对设备进行root操作将有可能破坏整个系统的完整性,导致关键证据的丢失。因此,取证人员应特别谨慎的运用不同的取证方法,做好取证工作的视频记录,当设备的原始环境发生改变时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提供相关证据、并恢复原始状态。二是电子设备失泄密证据的核查取证技术难度高。市场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种类繁多,各类App应用浩如烟海,每一个终端设备与不同的操作系统、应用平台相结合又有其独特性,在失泄密证据的数据提取和分析时,取证人员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进行大量、反复的测试与验证,甚至还需要会同设备厂商、软件开发方等共同取证,因此核查取证难度相当大。
启示和建议:一是健全完善保密违法案件核查取证体系。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典型案件分析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辅助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完善保密违法案件核查取证的法规体系、技术标准,建立保密、公安、国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取证工作机制,明确取证的主体、程序和标准,推动保密违法案件核查取证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探索建立国家秘密电子数据鉴定机构。保密违法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电子数据鉴定的技术含量更高,保密要求更严。无论是将电子数据交由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还是交由侦查机关鉴定,都存在次生的失泄密风险隐患,也不符合部门职能职责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针对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需要建立涉及国家秘密电子数据的专业化鉴定机构,加强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数据核查取证和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既保证案件的公正、合规处理,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三是以更广泛深入、更务实有效的举措推进保密两识春风化雨。抓保密工作,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要以“八五”普法为契机,紧盯核心、重要涉密部门,紧盯党政机关单位,紧盯涉外涉军人群,紧盯普通百姓,创新方法形式,区分宣传主体,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培训,逐步构建起保密“大宣教”格局,让《保密法》家喻户晓,让保密常识深入人心。要强化涉密人员敌情观念和保密意识,加强涉密人员日常监管教育和业务锻炼,不断提升保密工作质量效益,精准管控风险隐患,从主观上根除失泄密案件发生的土壤。
为国保密,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为己保密,家庭幸福、事业兴旺。保密事大,做好不难,一言一行守规矩;泄密必罚,苦果艰涩,遇人遇事存戒心。迈上奋进第二个百年目标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玉溪“一极两区”建设,创造更加和美的家园、更加幸福的人生,需要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密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立自强、守正创新,抓好保密、保障发展,为国家安全、个人利益绷紧保密这根弦,挂好保密这把锁。
作者:云南省玉溪市委副秘书长、保密委专职副主任、保密局局长 许忠云